石某规划自己的淘宝店。2016年,石某与唐某订立转让协议,约定唐某将其策划的淘宝店以28500元转让给石某。和谈结束后,石某按合同约定向唐某支付转账价款28500元,唐某将自己操纵的淘宝商行的账号交给石某策划操纵,但双方未按淘宝公司章程控制转账手续。后因涉案淘宝商行账号需进行身份认证验证,石某多次恳求唐某协助进行身份认证验证,但唐某未予协助,导致石某转让的淘宝商行被淘宝公司关闭。石某诉请解除转让合同,并恳求唐退还转让费28500元。
经调研员了解,本案双方均为淘宝店的策划者,应当知道淘宝公司章程适用于转账,未能按照章程实施转账。双方都知道转让后存在的非自控淘宝账号可以被淘宝公司终止,导致合同想法无法实现的危害。但双方均采取放任态度,对合同相继无法履行存在过错,且石某已练习操纵涉案淘宝账号10个月。法院结合本案合同无法陆续履行的原因、双方不履行合同存在的过错、一方已履行合同的事实认定合同成立,认定唐返还石某转让费1万元。
本案中,网店在双方之间转让且石某正在筹划网店流程,导致因唐某未协助石某进行认证审查,导致该网店被淘宝公司依据章程予以关闭。亟待解决的争议是网店转让是否仍然完成,转让后的网店双方存在的过错和义务是否被关闭。
一种观点认为,石某与唐某达成转让、会谈后,石某按合同约定向唐某支付价款,唐某按合同约定向石某交付涉案淘宝商行,双方转让、会谈完成。石某敬米唐某未协助其进行淘宝的事务所实名认证。实质上,唐某在双方合同权利终止后并未对其进行协助。唐某的这一行为当然构成了违约,但并不是石某在双方之间的诉请解除国家法律事业。于是,石某央求撤销转让和与唐某的谈话,并央求退还价款28500元。没有国家法律的帮助,就不应该维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当事人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淘宝代收行,本质上是代收商品贸易的账户。该收款商品贸易账户是通过调用目标收款贸易平台的应用获得的。在申请账户时,需要继承交易平台的操纵规定,即已经与收款交易平台建立了相应的账户操纵和协商,需要申请人用生命来操纵和转移收款交易账户,并与收款交易平台进行协商。转让托收贸易账户持有人账户的实质是转让托收贸易账户持有人与托收贸易平台之间的权力配置文件,需要赢得托收贸易平台的许可,并根据操纵托收贸易账户的规定控制连接程序。因此,转让方只是将收集到的贸易账户和账户密码交付给受让方,不能视为网店转让合同的全部肩膀。合同最终不能陆续履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义务。
《搜集贸易处理举措》章程规定,从事商品收藏贸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策划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所在地、有用身份声明、有用符合方式等实用身份消息;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策划人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实际身份的消息进行审核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按期核实更新。《淘宝平台效劳和讲》章程:由于用户账户与用户征信一致,只有在有国家法律明确的章程、国家法律的裁决或淘宝认可的用户账户转移流程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账户转移,与淘宝平台章程一致;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账户。行动淘宝平台的策划人可以根据公司的要求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乞求用户完成实名认证。用户应该实时更新和提供新闻。在国家法律有精准规定乞讨淘宝移动平台服务商核实用户消息的情况下(如平台卖家等。),淘宝会依法不定期搜索核实用户的消息,用户应配合提供最新、实用、无瑕疵、有用的消息。如果用户未能按照淘宝的要求实时供应新闻,淘宝可以发出扣发问题或要求整改的通知,要求从头开始实施认证,直至暂停或终止对其供应方或整个淘宝平台的服务。
本案当事人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淘宝代收行,实际上是代收商品贸易的账户。改变的是转让方对淘宝的权力和承诺,也就是契约权力的轮廓转移。转让方除向受让方交付交易账户和密码外,还应根据《淘宝平台效劳和讲》章程流程控制账户变更程序,以视为整体转让合同的完成。正如国家法律不禁止个体工商户等实体商号转让一样,国家法律也不禁止托收贸易账户转让。收取商品贸易账户自行转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章程。在这种情况下,收集商品贸易账户进行转让,谈其功能,不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合同法》《公司章程》第88条规定,当事人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力配置文件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取得合同中另一方的同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转账行为均未得到淘宝公司的认可,账户转账程序也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控制。双方企业名称转移的做法,即整体没有完成账户转移。双方移动淘宝征集业务策划师,业务策划师应当明白,在账户操纵过程中,淘宝有权遵守《搜集贸易处理举措》章程和淘宝平台服务及谈话章程,并乞求策划师实施身份审核和认证。因此,在淘宝未对账户变更手续进行送达和控制的情况下,转让方朴志在淘宝公司央求的情况下协助受让方进行身份审核认证,应当是受让方合同的一方,奴隶的肩膀。在石某操纵受让方账户的过程中,唐未按淘宝收款公司要求配合石某进行身份审核认证,导致淘宝收款公司终止供货服务,石某接受淘宝账户从事商品收款贸易的合同想法无法实施。在这种情况下,石某恳求摆脱本案合同的艰辛,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网店不是有形资产。本来是用来收集策划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的商品交易的账号,符合三方收集的账号运营者个人消息、信用消息、交易平台交易消息的本质。网店实践是一种有确定价格的无形资产。《搜集贸易处理举措》以及联合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做的对操纵、催收商品贸易账户进行实名认证和定期审查的典型例子,其思路是保证在催收商品贸易关系爆发后,能够确定商品贸易账户的催收操作人,并通过商品贸易账户催收操作人的联合力量获得保险。可以说,这种典型设置的最初目的是不教唆收款贸易账户的转移,以及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隐形转移收款贸易平台。然而,在实践中,非典型的行动经常发生。因此,法院在审理雇佣关系时,也应对代收商品贸易账款转让持否定态度,引导代收商品贸易账款转让回归典型控制。
本案中,鉴于双方都是永久性从事淘宝店铺的策划工作,应当了解淘宝公司章程中适用于户口迁移的条款。双方未能按照公司章程实施账户转让,双方都意识到以这种方式转让网店存在的危害。双方对此均采取放任态度,网店转让合同无法陆续执行是错误的。因此,本案根据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过错,合理确定各方相继承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认定转让方一方面返还转让款,另一方面在实践中否认商品贸易账户转让,以期对商品贸易账户转让起到积极的引导和典型化作用。